不贪为宝 (bù tān wé bǎo) |
鲁襄公十五年,宋国有个人得到一块宝玉,将它献给子罕,子罕不接受。
宋人说:“我把它给玉工鉴定,玉工认为它是宝物,所以我敢献给您。”
子罕说:“我以不贪为宝,而你以玉为宝。你把宝给了我,当然丧失了宝;但我收下了你的玉,也就丧失了不贪这个宝。这样,双方都丧失了宝。不如各守其宝。”
宋人见子罕坚辞不收,只得实言相告道:“小民若是留下宝玉,会不得安宁,所以特地到都城来献给您。”
于是,子罕命一位玉工对这块宝玉進行了雕琢,送到市场上卖掉,把卖玉的钱交给宋人,然后派人护送他回家。
成语“不贪为宝”表示以不贪为可贵、崇高,也表示廉洁奉公。
(出处:《左传•襄公》)
不贪为宝的意思是:表示以不贪为可贵、崇高,也表示廉洁奉公。
出处:《左传·襄公十五年》,我以不贪为宝,尔以玉为宝,若以与我,皆丧宝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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